以為閉眼休息!公車阿公「竟然早就死了」 家屬「怒告急救乘客」
老人在公交車上突發疾病
司乘人員儘管立即組織乘客
撥打120急救電話及110報警電話
老人還是不幸去世
承運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?
近期,上海松江法院審結了
這樣一起城市公交運輸
合同糾紛案

圖片來源:《中央社》
2024年12月的一個早晨,年逾八旬的李老伯像往常一樣乘坐公交車出門,該公交車由上海某公交公司運營。李老伯上車就座后約兩分鐘,開始出現擦汗、喘氣的現象,尚未來得及購買車票就閉眼靠椅背似休息狀。
售票員在賣票過程中多次輕拍李老伯肩膀,發現其始終沒有反應,售票員和其他乘客遂先後探查李老伯呼吸和頸動脈脈搏,才發現李老伯陷入異常狀態,售票員立即組織乘客撥打120急救電話及110報警電話,並親自與急救中心保持溝通,清晰說明現場情況與車輛位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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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此同時,司機將車輛主動駛至約定的佘山派出所門口——該地點便於救護車快速識別和會合。從發現異常到車輛抵達會合點,全程約8分鐘。
救護車到達后,售票員積極協助急救人員將李老伯抬上救護車搶救。遺憾的是,李老伯經搶救無效死亡。
李老伯的配偶及兩個女兒認為,公交公司未在公交車上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(如AED、急救藥品等),未第一時間實施有效救助措施,事後亦未能及時提供車內監控,也缺乏對家屬的人道關懷,加重了家屬失去親人的痛苦,遂將公交公司訴至法院,要求公交公司賠償醫療費、喪葬費、死亡賠償金等損失9萬餘元,並要求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.5萬元。
公交公司辯稱,李老伯上車后尚未購買車票,雙方運輸合同關係未成立。李老伯的死亡系其自身健康原因直接導致,與公交公司的運輸行為無因果關係。公交公司已經在其能力範圍內積極履行了合理的救助義務,不存在違約行為,不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松江法院經審理認為

圖片來源:《新華社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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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爭議焦點有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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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是案涉運輸合同是否成立
二是公交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有無違約行為
關於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。雖然李老伯因突然昏迷而客觀上無法完成購票行為,但自其登上公交車並接受運輸服務時起,雙方之間的城市公交運輸合同關係即已依法成立。
關於公交公司有無違約行為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:「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;但是,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、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。」

圖片來源:微博
本案中,李老伯的死亡原因經診斷為猝死,系其自身健康原因,與公交公司的客運行為並無因果關係。公交公司的售票員從察覺李老伯處於異常狀況至與120交接病患,時間間隔為8分鐘左右,已在其能力範圍內履行了救助義務,不存在違約行為。
據此,松江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。判決后,雙方均未上訴,該判決已生效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