黃金遭扣押36年!警方不還「如今價格飆25倍」怒求國賠

  • author Kitty
  • 2026-06-01

黃金遭扣押36年!警方不還「如今價格飆25倍」怒求國賠


作者 | 燕公子

辦案扣押了黃金,結果案子沒送檢,黃金倒是不見了,你說離奇不離奇。

事情要回溯到36年前。1990年2月,山東煙台,苗生強和父親帶著自己在家提煉的黃金,到龍口市一位村民家去賣。

那時「投機倒把罪」還在,個人買賣國家管控物資屬於違法行為。4月2日,龍口市公安局以涉嫌投機倒把罪將苗生強父子抓獲,當天扣押了843.98克黃金和一輛摩托車。

苗生強被關押了9天後釋放,摩托車是還了,黃金卻沒了著落,手上只剩下三張手寫的收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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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據蓋著龍口市公安局刑警隊的大印,兩張關於黃金,分別寫著「黃金一塊」「黃金七塊」,合計克重843.9822克,但含量、純度什麼都沒標註。

從那以後,警方就沒有再聯繫過苗家,黃金也沒有任何說法。

2025年12月19日,苗生強正式向龍口市公安局申請國家賠償。2026年2月13日,龍口公安駁回,理由是「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」。

苗生強又向煙台市公安局申請複議。2026年4月30日,煙台市公安局作出了新決定——維持駁回,但理由改成了「賠償申請已超過兩年法定請求時效且無正當理由」。

2026年5月25日,苗生強的代理律師,向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新的國家賠償申請。同一天,煙台市公安局相關工作人員在接受採訪時透露了一個關鍵信息:

他們查閱案捲髮現,當年這起案件立案后,偵查了一段時間,「就不辦了」,沒有按程序移送檢察院。

案子沒送檢,黃金也沒還。843.98克黃金,就這樣憑空消失了。

這起跨越36年的離奇案件,至少存在四大致命疑問。

其一,案件為何「半路夭折」?

一個已經立案、已經扣押大量黃金的刑事案件,為何偵查一段時間后「就不辦了」?既不移送檢察院,也不正式撤銷案件,那麼當初的法律依據是什麼?案件的最終結論又是什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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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二,黃金究竟去哪兒了?

在法治觀念相對淡薄的年代,被扣押的涉案財物管理極不規範。843.98克黃金,無論是作為涉案物品還是國家罰沒財產,都應當有明確的出入庫登記。

如果案件「不辦了」,黃金應當依法返還;如果認定構成犯罪並需要罰沒,應當隨案移送司法機關,由法院最終裁決。如今,案件停在半路,黃金也就此失蹤。

其三,黃金純度之爭是真實爭議還是轉移焦點?

煙台警方稱被扣押的是「毛金」,純度20%至95%之間,不是足金;苗生強家屬則堅稱是99足金。

這當然會影響黃金的估價,但問題的本質不在這裡。無論純度多少,843.98克黃金被人拿走了,這個事實沒有爭議。

糾結純度,某種程度上是在為「價值多少」打太極拳,而真正的核心問題是「東西在不在,應該由誰保管」。

其四,公安機關以「超時效」為由駁回國家賠償申請,是否合理?

《國家賠償法》規定的兩年時效,從「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」起算。但問題是,苗生強直到2025年才意識到這起案件已經「爛尾」。

苗生強曾表示,後來警方從未聯繫過他,他以為案件還在走程序。在信息閉塞的年代,一個普通農民不知道如何查詢一個「爛尾」案件的具體進展,是可以理解的。

事實上,在2026年,還有另外一起極為相似的案件引發了關注——遼寧潘永嘉的2859.2克黃金製品被公安以涉嫌投機倒把為由扣押了整整30年,也是今年才終於有了歸還的可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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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起類案同時浮出水面,說明這絕非個例。

那麼問題來了:843.98克黃金,36年前值多少錢,今天又值多少錢?

根據黃金價格的歷史數據,1990年國內黃金均價約為55.37元/克,年末約56元/克。如果按99足金、843.98克來計算,當年的價值大約是4.67萬元人民幣。

這在1990年絕對是一筆相當可觀的財富,在很多小城市夠買一套商品房了。

而到了2026年,國際國內金價持續走高,同樣一塊黃金,今天價值約百萬。這筆損失對於任何一個普通家庭而言,都是難以承受的重創。

更值得深思的是法律層面的定性。如果843.98克黃金,是被人以「執法」之名,長期非法佔有不歸還,那麼性質是什麼?

《刑法》第270條規定,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,數額較大,拒不退還的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罰金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。

按現在的金價,843.98克黃金價值近百萬元,屬於「數額巨大」甚至「數額特別巨大」的標準。

在苗生強案件中,既然案件沒有移送檢察院、沒有任何司法結論作出,那麼黃金就始終是苗家的合法財產,公安機關只是代為保管。

當保管人長期拒不歸還,甚至根本說不清財物去向時,這已經不能簡單用「行政操作失誤」來搪塞了。這種行為,在事實上具備了侵占罪的客觀特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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換個犯罪主體就要坐牢,換了個身份就變成「程序問題」?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,難道還分體制內外?

當然,與普通的侵占罪不同,執法機關的行為要受到《國家賠償法》的特別規制。

苗生強的代理律師張鐵雁正是依據《國家賠償法》第18條等相關司法解釋,指出本案情形在法律上完全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。

問題是,如果國家賠償這條路走不通,涉案財物也無法追回,那麼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究竟該如何保障?

2026年5月25日,苗生強向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。法院會不會受理、賠償能不能拿到,現在還沒有答案。但有一點是肯定的:843.98克黃金不會憑空消失。

誰經手的,誰保管的,誰簽的字,誰經辦的,什麼時候入了庫,什麼時候出的庫,最終去了哪裡——這一切都應當經得起歷史檢驗。

36年過去了,當事人從壯年等到了白髮蒼蒼。

時間不能再成為掩蓋真相的借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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